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七条
政府制裁的类型有:
(1)警告;
(2) 记过;
(三)大过;
(4)降级;
(5)去除;
(6) 被开除。
本文介绍的是政府制裁的类型。
本文的目的是明确政府制裁的六种类型和方式,构建由轻到重的阶梯式政府制裁体系。
在充分借鉴现有制度、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《监察法》规定政务处分包括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开除、开除六类。本条规定的政府制裁类型与《监察法》的规定一致。一般认为,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等属于较轻的行政处分,而开除、开除学籍属于严重的行政处分。
警告是对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给予警告,鼓励其认识并改正错误。警告是最轻的政府制裁形式。这是一种警示性纪律处分方法,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但必须给予政府处分的公职人员。
记过及大过记分,记录违法行为的过错。它们也是一种警告惩罚方法。事实上,它们的意思是严重警告。记大过和记大过,性质较轻,比警告更严重的政务处分。
降职是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一种处罚形式。降级不仅适用于公务员,还适用于按《公务员法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。因此,这里的级别并不仅仅指公务员的级别,而是对上述人员的工资、报酬水平的总称。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有不同的设置。实践中,公职人员降级时,必须按照公职人员工资、报酬、福利的相关管理制度相应降低公职人员的工资或者报酬水平。因此,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职称为理由不予降级。就公务员而言,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二十七级至一级。根据现行有关规定,公务员给予降级处罚,降低一级;其级别为与其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,不降低,并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工资水平;如果应降级,如果其级别工资为二级,十七级,可给予大过处分。
罢免是公职人员被免职的一种处罚形式。被解聘人员同时未受到辞退、调任或者其他组织人事处理的,仍为原单位工作人员。罢免适用于有严重违法行为、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公职人员。根据现行有关规定,对公务员给予撤职处分,撤销其现任职务,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其军衔和工资。解聘时,降低一级或者一级以上(含一级)职务级别单独确定,一般不确定为领导职务。去除后,将根据新的职位确定相应的级别,新的级别将按照“职位每减少一级,相应减少两级”确定,最低减少为第27级,如属文员,应予开除职务者,可降职。
开除是指终止受处分人员与原单位的人员关系的处罚。这是最严厉的惩罚形式。公职人员被解聘后,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,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终止。开除职务适用于有严重违法行为、不适宜继续在有关机关、单位、组织工作的公职人员。
需要说明的是,降级、撤职、开除主要适用于《监察法》第十五条前四项规定的监管对象。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,不适用降级、开除、开除的处分。这些人员有违法行为的,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等处分。该法如此规定,主要是因为此类人员不能降级、撤职,降级、撤职、开除没有实际意义。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,其违法行为达到降级、开除、开除处分的程度的,县、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者扣发补贴、奖金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其他人员,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给予,也可以由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、单位降低工资、调离岗位、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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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书由中央纪委、国家监委法规办公室组织编写。对《政务处分法》规定的精神实质、核心实质、内涵进行了一一解读,并对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。是提高公职人员政治能力的重要途径。增强纪律法治意识,推动落实《政务处分法》,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。